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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9-24 15:29:17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 ( 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 ) 厅 ( 局、委、办 ) 、经贸委、外经贸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质技监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在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随着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施行认证认可管理,是做好新阶段的“菜篮子”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02]15 号 )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 [2002]11 号 ) 提出的要求,现就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国务院确定的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认证认可工作原则,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综合协调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下,建立并完善我国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提高农产品认证评价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促进农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为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扩大农产品出口创汇服务。

二、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工作重点

( 一 ) 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认证认可体系。我国农产品认证要借鉴和引入工业产品认证认可的经验和有关做法,统一认可制度、统一认可机构、统一认可标准和认可程序,保证认可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加快农产品认证工作。

( 二 ) 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国家认可制度。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国认可联 [2002]21 号 ) 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等业务的机构要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对农产品认证培训机构、农产品认证人员实施注册、备案制度。

( 三 ) 以与国际接轨为目标,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国家农产品认证标准。以现阶段我国业已开展了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认证为基础,统一、完善相关的认证标准体系,逐步使我国农产品认证与国际通行的认证标准和认证形式接轨。

( 四 ) 制定有利于社会监督和促进有序竞争的农产品认证标志 ( 标识 ) 管理办法。通过认证标志,建立认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认证机构要对其认证结果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直接食用的农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出口验证制度。

( 五 ) 加强对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监督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要求的农产品认证机构。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有关代理机构以及独立检查员的监督检查。

( 六 ) 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积极推行 HACCP(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 管理体系及认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通过认证帮助、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建立并调整关键控制点限值,及时纠正偏差,保证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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